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
- 索 引 号 :
736916951/2025-002167 - 发文日期:
2025-08-18 15:21:25 - 名 称:
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
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- 文 号:
黑人社发〔2012〕61号 - 时 效:
2017年8月
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
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
黑 人社发 〔 201 2 〕 61 号
各市 (地) 、县 (市)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社保局,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社保局,省森王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社保局,绥芬河市、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社保局:
为推动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,保障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,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参保人员范围
凡原具有我省农村户籍、其耕种土地被政府有偿征用后转为
城镇户籍的农村居民(以下简称“被征地农民”),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。
二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
被征地农民未与城镇企业或其他单位 ( 以下简称城镇单位 ) 建立劳动关系的,应当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;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转为企业的,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批准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,可从
我省实行“统账结合”制度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一次性补
缴 1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,然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;批准征地时未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,可以从批准征地时向前最多补缴 1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,被征地人员从 16 周岁至批准征地期间不足 15 年的,按实际年限补缴,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,按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。
三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
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,男年满 60 周岁。与
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 5 年以上的女职工为年满 50 周岁;
与城镇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连续满 5 年的女职工以及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为年满 55 周岁。
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发放之月起,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。
四、有关问题处理
(一)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,新农保关系终止,不蒋继续领取原按新农保规定应当领取的养老金,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后余额返还本人;未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 的,原有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后一次性退还给本人。
( 二 ) 已经按黑劳社发 〔 20 08 〕 64 号文件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被征地农民,以及其他先期被征地农民,符合本通知规定的,可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按本通知相关规定重新参保。
( 三 ) 为做好黑劳社发 〔 20 08 〕 64 号参保人员与本实施细则的衔接,各市 ( 地 ) 、系统在遵循以上规定的基础上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相应实施细则,并报省人社厅、省社保局备案。
( 四 ) 本通知实施后,此前各地自行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
保障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